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天主教香港聖經協會(HONG KONG CATHOLIC BIBLIC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香港西灣河大石街一號301室。
第三條:本會根據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提示,由徐誠斌主教一九七三年成立,是一個公教平信徒推行讀經運動之組織。於一九八零年,經胡振中主教批准,加入世界天主教聖經協會(CATHOLIC BIBLICAL FEDERATION)成為正式會員。本會一切工作之推行與發展,必須向本教區主教負責。
第四條:宗旨:
(一) 本著人人同享基督救恩的願望,向基督徒、非基督徒,尤其易被他人遺忘的人士傳播福音。
(二) 協助堂區和學校推行聖經分享及聖經研習。
(三) 推廣每日讀經。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喜愛分享及研讀聖經,熱心推行讀經運動的公教徒或慕道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輔助會員兩種:
(一)正式會員:必須為公教平信徒。
權利:
- 享有選舉權。
- 享有被選權。
- 出席會員大會。
- 收閱聖經協會刋物。
責任:
- 每日以聖經作為祈禱基礎。
- 積極參與推廣聖言活動,包括本會在各區推行聖經分享小組、聖經培育訓練、研習及講座等。
- 每年按時繳交會費。
(二)輔助會員:只限於慕道者。
權利:
- 出席會員周年大會。
- 參與協會活動。
- 收閱聖經協會刋物。
責任:
- 每日以聖經作為祈禱基礎(特別意向為聖經協會)。
- 關心協會消息與發展。
- 每年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設指導司鐸一人、會長一人、第一副會長一人、第二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培育組組長一人及聯絡組組長一人,組成幹事會綜理會務。各幹事職務工作分配如後:
(一)指導司鐸:負責指導會友信仰生活,協助推行會務及培育幹事。
(二)會 長:
- 負責領導及管理聖經協會一切事務。
- 作為本會與教區其他組織之聯絡及發言人。
- 主持本之會員大會及每月幹事會。
(三)第一副會長:
- 協助會長管理聖經協會一切事務。
- 會長因故不能如常執行職權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第二副會長:
- 協助會長管理聖經協會一切事務。
- 會長、第一副會長因故不能如常執行職權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 書:
- 負責記錄會議。
- 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六)財 政:
- 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 製定財政月報及年報。
- 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七)培育組組長:
- 對內負責統籌成立工作小組,展開對幹事及會員的培育。
- 對外負責統籌成立工作小組,培訓聖經輔導員及研經課程等。
- 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八)聯絡組組長:
- 對內負責統籌成立工作小組,展開對會員聯絡工作。
- 對外負責統籌成立工作小組,展開與香港教區及其他地區有關聖言團體聯絡工作。
- 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八條:選舉:
(一)幹事會各成員除指導司鐸外均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幹事必須為本會正式會員。
(三)選舉前應將各候選人妥為介紹,並由有投票權之正式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獲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票數者當選;倘不足此數,於其後之投票時,則以半數加一者當選;倘需第三次投票時,候選人以獲得最高票數者當選。會長選出後,必須獲得教區主教正式批准方可上任,會長辭職亦須由主教批准。(註一)
(四)幹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九條:本會指導司鐸由香港教區主教任免之。
第十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決策會議。
- 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召開一次。
- 大會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正式會員人數五分之一。
- 特別會員大會,如遇特別事故,須由不少於全體正式會員人數五分之一聯名書面要求會長召開。
- 所有會員大會通知書及議程應於兩星期前發出。
(二)幹事會:
- 幹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由會長於一星期前發函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應為幹事會成員之半數加一。
- 幹事會職責如下:
- 擬定幹事會及會員大會之議程,並執行其議決案。
- 策劃、推動並協助會員及教友閱讀聖經運動。
III. 尊重會員意願及保持緊密聨繋,以促進會務。
- 執行本教區主教委託之任務。
- 製定週年計劃、財政預算、編纂週年報告及週年財政報告,並轉呈教區主教省覽。
(三)議決:除選舉及修章外,會員盡量在所有會議中以共識達成議決,但若須以投票通過某事項,則須出席人數半數加一通過。
第十一條:顧問:本會得於周年大會通過邀請顧問若干人,協助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有以下來源:
- 會員年費:正式會員及輔助會員均須繳交年費,數額相同,並由本會會員於週年大會決定。
-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 教區資助(辦事處支出,及各項活動經費之不足)。
第五章 主保及信守
第十三條:本會尊聖言之母為主保。
第十四條:本會信守:「促使天主的話順利展開,得到光榮」。(得後3:1)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週年大會通過後,仍須交由教區主教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修章:
- 會章修改只可在會員週年大會進行。
- 一切修章事宜須於會員週年大會三個月前以書面提交幹事會,幹事會並應於十四天內將修章事宜寄交各會員,經出席會員週年大會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並經教區主教認可者得修正之。
第十七條:惟有教區主教有權解散本會。(註二)
第十八條:本會如被解散,則其名下一切財產均由教區主教分配。
附註:
(一)聖教法典317
(二)聖教法典320, 2-3
此會章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廿三日天主教香港聖經協會第二十二屆會員周年大會中通過,並於同年十一月五日獲得本教區已故胡振中樞機批准。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日第廿九屆會員周年大會中作修訂。